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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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50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47604,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