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申请执行人白玉山,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18374597。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地区项城市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程书同,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执行人**,***,白玉山,***,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书同,***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4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书同、***、***共同*****7,600元;被执行人***、***、***共同*****3,800元;被执行人***单独退赔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5,775元、**21,750元、***24,257元、白玉山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1,400元,被执行人***尚欠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5,775元、**21,750元、***24,257元、白玉山8,000元。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书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玉山,***,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书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书同,***下达限制消费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42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白玉山,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所欠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二万一千七百五十元、***二万四千二百五十七元、白玉山八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