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简单,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乐活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强,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碑店市单单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单单幕墙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乐活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9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都公司上诉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1-07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东区)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养老设施及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木包铝门窗及内遮阳专项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虽名义上为分包合同,但实质上与包安装的供货合同相仿。且《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单单幕墙公司对于江都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造价审定表》的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审定金额”、“验收意见”等内容。故此,从形式上看,《分包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要义,其性质上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基础上,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合同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前述管辖协议约定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江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