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655号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新,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3元,减半收取7022元,由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金良
人民陪审员  张占顺
人民陪审员  王洪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洪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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