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2民初1541号之一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82725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开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西首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ULQBR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开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