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921民初3048号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627号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星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航星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450元(按日1‰计算一年,即130000×1‰×365天=47450元),以上合计1774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洗涤设备供货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全自动洗脱机等洗涤设备,合计价款1400000元,约定交货地点为内蒙古阿拉善国际汽车航空主题公园洗衣房。交货时间为从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预付款收到后30日全部到货,9月25日前交付使用。付款条件为本合同签订完毕,预付设备定金20%即280000元,洗涤设备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付60%即840000元,卖方负责安装调试,洗涤设备能正常运转后,安装调试正常使用7-10日内付15%即210000元,洗涤设备使用一年至2018年8月4日,在设备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买方把剩余5%付给卖方7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每迟延一天货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符合双方约定的洗涤设备,但因被告场地问题设备一直无法正常安装使用。2019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甲方尚欠乙方合同价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因被告要求设备暂时不予安装,经双方协商,最终确认以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作为设备总价金额。尚欠180000元货款未付。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0000元设备尾款。自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约定设备尾款之日起,资产产权归被告所有。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被告梦想汽车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洗涤设备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全自动工业洗衣及辅助设备,合同总值1400000元,交货地点为内蒙阿拉善国际汽车航空主题公园洗衣房,交货时间为从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预付款收到后30日全部到货,9月25日前交付使用。付款条件为本合同签订完毕,预付设备定金20%(280000元),洗涤设备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付60%(840000元),卖方负责安装调试,洗涤设备能正常运转后,安装调试正常使用7-10日内付15%(210000元),洗涤设备使用一年至2018年8月4日,在设备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买方把剩余百分之五付给卖方(70000元)。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迟延一天按货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经协商签订《协议》,载明:“一、情况说明: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关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航空乐园*洗涤设备供货合同(详见双方设备供应合同),合同总价为壹佰肆拾元整(1400000元)。乙方自2017年8月17日收到甲方支付的设备定金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起合同开始执行。乙方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甲方支付的设备到货款捌拾肆万元整(840000元),并依据甲方安排设备暂不安装,安装时间另行通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甲方尚欠乙方合同价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二、设备价款认定、支付办法及时间:1.设备价款认定经双方协商,就阿拉善盟梦想汽车航空乐园洗涤设备供货合同由双方协商乙方打折让利与甲方。双方最终确认以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作为设备总价金额。2.支付办法及时间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万元)设备款;甲方尚欠乙方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设备尾款,付款时间如下:(1)甲方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设备尾款。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约定设备尾款之日起,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50000元,剩余130000元未按期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设备尾款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洗涤设备供货合同》《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设备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备尾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洗涤设备供货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其后签订的《协议》中对违约金部分没有约定,即《协议》对违约金部分未作变更。现被告逾期付款已近两年,原告主张以未付款项为本金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一年的违约金474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尾款130000元及违约金47450元,共计17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瑞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娜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