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36号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627号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宗孝。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