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62号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627号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兰,女,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宗孝。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