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932号之一
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一滨,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涛。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被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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