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9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907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延陵西路与龙江南路交汇处往北)。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艳飞
书 记 员  徐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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