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98号
申请人: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907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延陵西路与龙江南路交汇处往北)。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艳飞
书 记 员  徐 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