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5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延政西路与龙江南路交汇处往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关于原告高鹏飞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天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