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与泰顺县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建平。
被告:泰顺县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肖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顺县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