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1404号
申请人: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GAPX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3-4212室。
法定代表人:盛佳南。
被申请人: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WMHGKX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港路66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26666Y,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经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