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I2MA1X3U0H6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508。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寅之,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26666Y,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兴。
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0元,均由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顾海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