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煊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郦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NJYNQ9L,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吴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8379241X,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NQDC7Q,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镇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郦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