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504号
原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包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明,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凤,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