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7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宜兰园三区32号楼楼底商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499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民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木兰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B5MA59。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民康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