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9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安泰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段项目部二分部,住所地河北省雄县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段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业兴。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段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8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8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案合同明确施工内容是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段项目部二分部废弃箱梁切割、打孔劳务项目,是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一审法院忽视上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直接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箱梁切割、打孔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范围为废弃箱梁切割、打孔工程,以及约定的工期为4天,可见该劳务分包协议并非专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本案系因劳务费结算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在河北省雄县,故被上诉人就本案选择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焦志华

审判员  任华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