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木材市场5-3号。
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安泰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原告东台市新艺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梅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蓉蓉
书 记 员 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