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828号
申请人: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阴市。
经营者:**。
被申请人: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