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

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3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987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8455807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72760元(包括货款1722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4元、执行费24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另查,被执行人已停业,并于2017年8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2022年11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3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