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

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987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工业物流园A组团E区1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59347C。 法定代表人:何娟,董事长。 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第11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自行决定是否指定辖区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需再逐一报经审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第1188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