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破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碧璟苑1-2**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肖 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