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1396号
原告:湖南昱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申奥美域第18栋2**5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指代理人代委托人行使调查、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含提起反诉)、撤诉、和解、提起上诉、签收、签署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本案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本案所涉款物(标的)等实体上的权利。
被告: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物,办理退费手续。
原告湖南昱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 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