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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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517号
原告:***,1985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791197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987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表明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