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

某某、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517号 原告:***,1985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791197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987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表明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