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6执27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331。
法定代表人:孙国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泰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第一职业高中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16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泰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系和解并长期履行之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