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62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331

法定代表人:孙国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牧场办公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常会敏。

本院于2018621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75 600元。因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9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本院已冻结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继全

        朱洪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