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40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新区宁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89818773A。
法定代表人:靳桂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系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