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财保393号
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新区宁武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89818773A。
法定代表人:靳桂英。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法院受理申请人财产**申请之日起至因本案导致**错误由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0(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