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2民初75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新区宁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89818773A。
法定代表人:靳桂英,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7.0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