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体育学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体育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华,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飞,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北方玻璃钢制品厂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七路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体育学院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原飞、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体育学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哈尔滨体育学院和省安装公司,省安装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省安装公司与原飞签订了施工协议,将省安装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层面板交由原飞施工,根据法律规定,原飞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飞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而是案涉工程合法的分包人,省安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原飞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向哈尔滨体育学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安装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玻璃钢制品厂签订《施工协议》,将层面板工程交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玻璃钢制品厂施工,施工协议约定,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玻璃钢制品厂承担全部责任,在该施工协议建设单位处有哈尔滨体育学院的代表人签字,认可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担责任主体,即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玻璃钢制品厂承担责任。原飞作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正玻璃钢制品厂业主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原飞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哈尔滨体育学院主张省安装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体育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