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277号
申请人胜利油***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健。
被申请人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邓仲科。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