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胜利油***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民初395号之三 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工业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XEU5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胜利油***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13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79元,减半收取计182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