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陕A×××××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陕A×××××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和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A×××××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陕A×××××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和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汽车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