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之妻***在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之妻***在享有的。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