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103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刘莉艳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