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董事长。
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9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如产生纠纷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本案项目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