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董事长。
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9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如产生纠纷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本案项目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