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1145号之一
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1日,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2.00元,减半收取1981.00元,公告费690.00元,均由原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那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苏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