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磊,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男,***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盘锦振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柳少艳。
被告:盘锦经济开发区公用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畅,男,盘锦经济开发区公用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部长。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世岐与被告***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振远实业有限公司、盘锦经济开发区公用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世岐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世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世岐负担。
审 判 长 盖宏菊
审 判 员 张晓双
人民陪审员 孙宏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