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2439号
申请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华路360号。
负责人缪万举,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柳志国,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3民初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卫 强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