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59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岳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职工活动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被告:孙晓明,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胡晓伟,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少锋,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苏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彦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郑建斌,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曹艳锋,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闫雄,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晓明、胡晓伟、王少锋、李苏祺、王彦华、郑建斌、曹艳锋、闫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四万零九百元,由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人民陪审员  姚欢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