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9131号
原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治,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海,男,1981年7月8日出生,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君和信达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第335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雒晓明参与诉讼,并依法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威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12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和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闫世晔,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第三人同方威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海、李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3月3日,君和信达公司针对同方威视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的第200710304704.8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被诉决定引用的证据为: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326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292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36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6702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2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7634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4月26日。
决定理由如下:
1.关于证据
君和信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同方威视公司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它们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在本案中,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探测器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可缺少的,然而目前仅公开了探测器安装支架,并未具体公开安装支架调整机构的结构及调整方法等相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支撑及调整机构”具体指什么样的机构,怎样为“准直器”、“竖探测臂”和“横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进行调整,才能保证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因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和0023段分别记载有在横探测臂103上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在竖探测臂104上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则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为探测器安装支架,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0030段以及图3a-5b分别记载了准直器及其调整装置、横探测臂及其调整装置以及竖探测臂及其调整装置,也就是说,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安装支架调整机构的结构及其调整方法,以及如何通过支撑及调整机构为“准直器”、“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而通过调整横探测臂调整装置和竖探测臂调整装置,能够使横、竖探测臂上安装的探测器的探测面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本案中,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所述准直器立柱和所述竖探测臂立柱与所述主梁连接,作为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框架,为所述准直器、所述横探测臂和所述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以及“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表述不清楚,其中“双视角”、“框架”的含义不清楚,不清楚单纯的框架如何能够提供调整机构的作用,不清楚“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中的调整与调整机构的关系,因而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2-9从属于权利要求1,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不清楚之处进行澄清,因而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所述竖探测臂(104)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机构与权利要求4、6、8中的调整装置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竖探测臂(104)上射线探测器阵列的安装高出所述横探测臂(103)上安装的所述射线探测器,使得在探测面对角线上的X射线也可以探测到”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准直器是通过下支座及调整支座与准直器立柱连接,调整调整螺栓可以使准直器进行平移和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调整螺栓”与“调整支座”的关系,也不清楚“旋转”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转动,如何通过调整螺栓实现转动,因而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包括“还包括:横探测臂调整装置,具有横向调整螺栓(404)和纵向调整螺栓(402);调整所述横向调整螺栓(404),可以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摆动”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摆动,因而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竖探测臂包括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通过下支座(506)及调整支座(505)与竖探测臂立柱(105)连接,通过调整调整螺栓(503)使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进行平移和旋转”,然而,因其基准位置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哪个竖探测臂是左,哪个竖探测臂是右,不清楚“左竖探测臂”和“右竖探测臂”如何与竖探测臂立柱连接,不清楚“调整支座”与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旋转”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转动,如何通过调整螺栓实现旋转,因而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结合权利要求整体的表述来理解,而不能独立的对个别词句做机械、片面的、不符合逻辑的推断。具体到本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所述臂架结构包括准直器立柱、主梁、横探测臂、竖探测臂、竖探测臂立柱和准直器,所述主梁分别与准直器立柱和竖探测臂立柱连接构成所述臂架结构的框架,所述框架上具有对准直器、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的机构,在横探测臂上的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安装有射线探测器的横探测臂、即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从而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其中双视角是指单一辐射源分成两束成夹角的射线扇面,安装支架的调整是通过所述调整机构实现的,即所述调整机构包括对安装支架进行调整的部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所述竖探测臂(104)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是指在竖探测臂上的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权利要求4、6、8、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调整装置、调整支座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调整机构之中,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竖探测臂(104)上射线探测器阵列的安装高出所述横探测臂(103)上安装的所述射线探测器,使得在探测面对角线上的X射线也可以探测到”是指竖探测臂上最上端处的射线探测器比横探测臂上的射线探测器要高,从而避免探测不到竖探测臂最上端的射线探测器和横探测臂上的射线探测器之间的X射线;权利要求6中的调整支座与调整螺栓相互作用以使准直器平移或旋转,其旋转的作用是调整X射线的出射,其旋转中心或中轴是所述调整螺栓,权利要求8、9中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的摆动、旋转中心或中轴同样是相应的调整螺栓;而对于权利要求9,竖探测臂包括左右两个,针对不同的基准位置,左右竖探测臂是相对的,而且“左竖探测臂”和“右竖探测臂”与竖探测臂立柱的具体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综上所述,虽然君和信达公司提出了多个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然而均已脱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记载内容已经可以获得清楚的保护范围,因此,对于君和信达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本案中,君和信达公司认为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其中的一些解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且也是符合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而导致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本案中,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支持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使双视角扫描成像方法得以实现,且结构简单、成本低、检查速度快,而与双视角相关的两组臂及相关机构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支撑及调整机构”的具体结构和方式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臂架结构可灵活调整,能够实现快速扫描检测,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的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在于采用了“支撑及调整机构”,权利要求中只要记载有“支撑及调整机构”则表明其技术方案已经能够实现支撑和调整的技术效果,至于其具体结构和方式只是实现支撑和调整的某一具体技术手段,并不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则表明其具有两组射线探测器阵列以及对所述阵列进行调整的相应机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君和信达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不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6.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械结构模块化的集装货物/车辆检查装置,与本专利同属于辐射扫描检测领域,证据1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1段,附图1)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机械结构模块化的集装货物/车辆检查装置,包括辐射源、准直器、探测器及其相关的控制模块;辐射源置于辐射源舱1内,准直器置于所设准直器臂架4内,辐射源舱1通过过渡室2与准直器臂架4 连接;探测器6置于横探测器臂架7及竖探测器臂架8内;准直器臂架4与竖探测器臂架8由水平梁5连接和相对固定形成扫描通道;在准直器臂架4和竖探测器臂架8内侧设有由钢、铅混合制作的若干屏蔽块卡嵌拼接组成的屏蔽墙3;辐射源舱体1、过渡室2、准直器臂架4、竖探测器臂架8以及屏蔽墙3的底座都可以方便地固定在地基上;各相关控制模块分别设在辐射源舱1、横探测器臂架7及竖探测器臂架8内;辐射源舱1内辐射源的射线正对横探测器臂架7和竖探测器臂架8内的探测器6;由准直器臂架 4、水平梁5及竖探测器臂架8组装后形成的扫描通道可以满足目前国际上流通的从一般小轿车到最大规格标准的集装箱运载车通过。
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1中的准直器臂架4相当于本专利的准直器立柱,水平梁5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梁,横探测器臂架7和竖探测器臂架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准直器臂架4与竖探测器臂架8由水平梁5连接和相对固定形成扫描通道对应于本专利的准直器立柱和竖探测臂立柱与主梁连接作为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此外,虽然中证据1没有明确文字记载由水平梁5连接和相对固定准直器臂架4与竖探测器臂架8形成的扫描通道对准直器、横探测器臂架6和竖探测器臂架8提供支撑作用,然而根据它们的结构及连接固定方式,所述扫描通道必然提供对准直器、横探测器臂架6和竖探测器臂架8的支撑,可见,证据1中的包括准直器臂架4、水平梁5、横探测器臂架6、竖探测器臂架8和准直器的结构相当于一种扫描装置臂架结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还包括构成框架的竖探测臂立柱,所述框架提供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臂架结构可灵活调整,能够实现快速扫描检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并且其探测器阵列3和4上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的,且必然具有相应的调整机构以实现探测器阵列3和4与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分别正对;以立柱作为支撑部件为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并与其它支撑部件连接形成用于支撑的框架是由证据1的图1、证据2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辐射源双成像扫描辐射成像装置,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均属于成像扫描技术领域。证据2(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附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单辐射源双成像扫描辐射成像装置,包括辐射源1、两个探测器阵列3和4,辐射源1的准直器2上置有两条准直缝5使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探测器阵列3和探测器阵列4分别正对由准直器2的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只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其并未公开竖探测臂立柱、调整机构,也未公开所述两个探测器阵列3和4上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同时根据证据2中公开的“辐射源1的准直器2上置有两条准直缝5使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探测器阵列3和探测器阵列4分别正对由准直器2的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也只能确定其探测器阵列3和4上的探测器与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分别正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2具有调整机构通过调整来实现探测器阵列3和4与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分别正对。可见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君和信达公司虽然主张竖探测臂立柱、调整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未提供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是公知常识。虽然,安装立柱、调整机构本身属于常见的部件,然而,对于框架结构而言,其通常会采用机械领域常见的各种部件,经过特殊设计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因此并非部件常见就可以认定其组成的整体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通过采用上述常规部件进行组合而解决了如何使臂架结构可灵活调整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够实现快速扫描检测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支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为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
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3公开了横/竖探测器臂以及各探测器分别具有相应的调整机构,在面对解决“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的“校正(调整)各探测器”的技术手段与证据1、2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大型集装箱的χ、γ射线束流检测装置,并具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5行-第4页第16行,附图1-4)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加速器或放射源靶点8、准直器9、探测器的基础上加装了χ、γ射线束流检测装置,该装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固定支架5,它是针对探测器模块1安装尺寸固定专门设计的,在实际使用时直接像安装探测器模块1一样,代替该位置上的探测器模块1固定在探测器笔架11上,固定支架5上平行于底面连接一轴套,此轴套的中心线位于探测器模块1中探测器阵列的中心线上,第二部分是旋转支架2,旋转支架2上安装一根轴4,此轴4中心线平行于它上面固定探测器模块1的平面,此轴4的中心线位于探测器模块1中探测器阵列的中心线上,该旋转支架2上有一个探测器模块1的安装底面,在不旋转时,该探测器模块1的安装底面,实际上就是原探测器笔架11上探测器模块1安装底面的向外延伸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通过轴4和轴套来紧密配合的,第二部分可以绕轴4旋转,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均有刻度指示;在加速器出束时,首先在不旋转的状态下,校正该探测器模块1中各探测器之间的不一致性,再通过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探测器模块1一个角度,要使该探测器阵列在垂直于射线束流扇面方向上的宽度大于实际射线的束流宽度或所关心的宽度范围即可,要求在该宽度范围内可以测量出峰状曲线,否则应增加该宽度范围,可通过增加旋转角度或增加同样探测器的数目来实现,测得这个探测器阵列的测量值(即P值)分布,其最大值与实际上的束流中心的峰值对应,误差小于单个探测器灵敏尺寸在垂直于射线束流扇面方向上投影的一半左右,如果所测量得到的分布的峰值与旋转中心的位置重合,则说明射线的束流中心与探测器笔架11上设计的几何中心符合,这时系统将可能获得最佳的信噪比;否则,二者存在偏离,如果差距较大,应予以调整;偏离的方向和大小,均可由所测得的峰对应的位置与旋转中心的位置比较而得到;在使用时,先拆除扫描车竖(横)臂上一个位置合适的探测器模块1,再通过固定架5上的底孔,将本装置用螺丝固定在原探测器模块1的位置上,之后将拆下来的探测器模块1固定在旋转支架2上,然后接上探测器模块1的电源、信号线,当扫描车加速器或放射源8出束时,检测这个模块上探测阵列(笔)的测量(P)值的分布情况,用来校正探测器阵列之间的差异,然后通过顺时针和逆时针旋转动旋转支架2,改变探测器模块的角度,再次检测该模块上探测阵列(笔)的测量(P)值的分布情况,通过简单的数据处理,就可准确地计算出χ、γ射线束流中心偏向一侧的位移,然后通过调整加速器或放射源8的χ机头(放射源位置)、准直器9及横竖臂的位置, 调整三点一线,即可确保χ、γ射线束流中心位于探测器模块1的中心线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虽然证据3公开通过调整辐射源、准直器及探测臂架的位置来确保射线束流中心位于探测器模块的中心线上,但是证据3也只是给出了需要调整辐射源、准直器和探测臂架的相对位置来确保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射线使探测到的射线信号最强的技术启示,而并未公开调整机构设置的位置,即其并未公开由主梁与准直器立柱和竖探测臂立柱连接构成的框架提供调整机构,也未公开探测器阵列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也就是说,证据1-证据3都未公开本专利的探测器阵列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也未公开扫描装置的框架具有调整机构以调整准直器、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通过射线探测器安装支架的调整来使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同时也未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将证据2公开的双视角扫描装置以及证据3公开调整的技术启示用于证据1并实现对相关部件的支撑和调整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5给出了射线探测器调整机构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是通过调整螺栓进行调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一种激光车辆检测器,具体(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第20-22行、第4页第26-第5页第2行,第7页第9行-第8页第4行、第8页第15行,附图1-4)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具有车辆识别可靠性强,检测交通流参数准确率高,能适应较复杂车辆表面情况和较恶劣路面环境以及天气环境;本发明由反射式激光探测器组中的激光发射器T1、T2、T3和激光接收器R1、R2、R3,工作程序分配器25,计算机数据处理器26,直流电源28,上位计算机27,直线型组合支架组成;如图2、图3所示,激光发射器由发射筒2内的半导体激光管1 和它前端的准直透镜组3,以及激励它发出脉冲调制光束的激光发射器电路板组成,激光接收器由接收筒14内的光电转换元件11和它前面用于会聚光信号的凸透镜13,以及用于电信号放大和鉴别的激光 接收器电路板组成;激光发射器中的半导体激光管1和它前端的准直透镜组3同置于发射筒2内,调整准直透镜组3可以改变激光束的发散角,激光发射器电路板内的调制脉冲发生器产生一定频率的方波电信号,经功率驱动器放大后输出,用以激励半导体激光管1发出同样频率的调制激光束;激光接收器的接收筒14内依次装有聚光的凸透镜13,限制杂散光的滤光片12的和光电转换元件11,由此将路面上反射回来的调制脉冲激光转换成同频率电脉冲信号,再由激光接收器电路板内常用的滤波、放大、时钟脉冲漏失检出电路进行鉴别处理;发射筒2被固定在发射器支架4中心,通过调整发射器支架4上的垂直调整螺丝5可以使发射筒2改变其垂直方向,而调整固定在发射器底板9和水平调整支架10上的水平调整螺丝8可以带动发射筒2改变其水平方向,从而将激光束射向路面各指定部位;接收筒14被固定在接收器支架15中心,通过调整接收器支架15上的垂直调整螺丝17可以使接收筒改变其垂直方向,而调整固定在接收器底板21和水平调整支架18上的水平调整螺丝19可以带动接收筒14改变其水平方向,以保证其垂直于路面并对正路面上的光斑;激光接收器R1、R2在光束入射点处的垂直于地面正上方接收光束。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5属于汽车流量检测技术领域,而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辐射扫描检测技术领域,即证据5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去汽车流量检测技术领域寻找解决辐射扫描检测技术领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次,如上所述,证据5也只是公开了利用调整螺栓调整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的角度,也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探测器阵列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也未公开扫描装置的框架具有调整机构以调整准直器、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通过射线探测器安装支架的调整来使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也就是说,证据5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同时证据1-3、证据5也都未公开本专利的探测器阵列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也未公开扫描装置的框架具有调整机构以调整准直器、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通过射线探测器安装支架的调整来使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同时也未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6.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集装箱检查系统的双辐射源框架结构,其与本专利同属于辐射扫描检测技术领域。证据4具体(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2段,附图1-6)公开了以下内容:上横梁是由准直器5、探测器模块8、箱型梁3、支架1组成,支架1固定在箱型梁3上,箱型梁3的两端为矩形空心型钢,中间设有竖筋板使箱型梁3形成左右两部,在箱型梁3的左部下方放置探测器臂架6,其侧面排列一组可接收水平辐射源的探测器模块8并与支架1围城冷却气体的通道9,冷却气体对探测器模块进行冷却,探测器臂架6是采用型材焊接而成的箱型结构,在支架1上、相应于探测器模块8的正面位置设有可封闭的窗口2,窗口2上设有起防护作用的铅板,在探测器模块8的后侧端、箱型梁3内置有起屏蔽作用的铅块4,在探测器模块8的前侧端、支架1的壁面内嵌装有防止冷却气体泄漏的铝板7,在箱型梁3右部设有横筋板17及活连接在横筋板17上可调节的准直器5,准直器5由两个准直块组成,准直器5的两端、准直块一18和准直块二19上分别安装有可水平方向调整的水平调整螺栓10 和可垂直方向调整的垂直调整螺栓11;参看图6,使用本实用新型时,按照图6的方式进行布置,使本实用新型的箱型梁3的两端分别与用于集装箱检查系统的双辐射源框架结构的左竖梁15和右竖梁13连接,并将冷却气输入支架1内对探测器模块8进行气体冷却,通过对水平调整螺栓10的调节可改变准直缝的宽度,并通过垂直调整螺栓11将准直器5调整到与垂直加速器16 合适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将垂直加速器16的靶点、准直缝、下横梁12中的探测器模块和右竖梁13中的探测器模块调整到一个平面内,在水平调整螺栓10的作用下,准直缝可绕垂直轴做微量的转动,在垂直调整螺栓11的作用下,准直缝可绕水平轴做微量的转动,箱型梁3在支撑垂直加速器16的同时还要承载铅块4和准直器5。
将证据4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至少在于:证据4是一种双辐射源的辐射扫描检测系统的框架结构,而本专利是单辐射源双视角辐射扫描系统的臂架结构。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框架为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提供调整机构,然而,框架为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提供调整机构,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4是一种双辐射源的辐射扫描检测系统的框架结构,而本专利是单辐射源双视角辐射扫描系统的臂架结构,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证据4与本专利之间的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3和证据5都给出了利用调整机构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4、证据3和证据5都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单辐射源双视角辐射扫描系统的臂架结构,同时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证据2公开了单辐射源双视角系统中的具体结构及部件等相应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虽然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辐射源双视角扫描辐射成像装置,然而,证据4是一种双辐射源的辐射扫描检测系统,而单辐射源和双辐射源是两种不同辐射成像原理来实现对物体的辐射检查,它们对辐射源、准直器和探测器的安装设置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容易将证据2和证据4相结合以将证据2公开的单辐射源辐射成像系统的相关结构用于证据4的双辐射源辐射成像系统而获得本专利的双视角扫描装置,同时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上述对证据3、证据5的公开评述,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由上可知,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君和信达公司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原告君和信达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1.被诉决定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解释为“通过框架为横探测臂提供的调整机构,实现对射线探测器的调整”错误,其既不属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也得不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同时与涉案专利审查档案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个层次的机械结构连接关系,即“横探测臂”通过“支撑及调整机构”与“框架”连接,“射线探测器”通过“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与“横探测臂”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机械领域中的“横探测臂”与“安装支架”是两个具有明确含义的不同特征,被诉决定认定“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为“横探测臂”,缺乏依据。此外,“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还限定了能够实现“探测到X射线信号最强”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有在每个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技术上的“峰值”,通过“框架为横探测臂提供的调整机构”对横探测臂上的全部探测器进行整体调整,显然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2.被诉决定关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涉案专利审查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司法解释确定的裁判标准,违背了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公示性作用。同方威视公司在专利审查过程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为了克服相关创造性的缺陷,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从审查过程可知,本案争议特征“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是涉案专利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点,相关效果特征对其解释具有限定作用,同方威视公司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亦具有限制作用。
3.按照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根据涉案专利审查过程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或其他证据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5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所作结论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指令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君和信达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方威视公司述称,被诉认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君和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710304704.8,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同方威视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包括以下部件:准直器立柱(101)、主梁(102)、横探测臂(103)、竖探测臂(104)、竖探测臂立柱(105)、和准直器(108),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立柱和所述竖探测臂立柱与所述主梁连接,作为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为所述准直器、所述横探测臂和所述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是一个整体的龙门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梁(102)上还有安装支架,用于安装对所有射线探测器进行冷却的探测器冷却系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竖探测臂(104)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
所述竖探测臂(104)上还装有调整装置,对所述竖探测臂(104)进行调整以保证所述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竖探测臂(104)上射线探测器阵列的安装高出所述横探测臂(103)上安装的所述射线探测器,使得在探测面对角线上的X射线也可以探测到。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中,所述准直器是通过下支座及调整支座与准直器立柱连接,调整调整螺栓可以使准直器进行平移和旋转。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中,所述横探测臂是通过安装支座与主梁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横探测臂调整装置,具有横向调整螺栓(404)和纵向调整螺栓(402);
调整所述横向调整螺栓(404),可以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
调整所述纵向调整螺栓(402),可以调整横探测臂(103)与竖探测臂(104)的相对位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竖探测臂包括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通过下支座(506)及调整支座(505)与竖探测臂立柱(105)连接,通过调整调整螺栓(503)使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进行平移和旋转。”
针对上述专利权,君和信达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前述证据1、2。
结合上述证据,君和信达公司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9未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方案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明确公开“双视角”的技术特征,然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同方威视公司。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君和信达公司又于2017年4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并补充提交了前述证据3-5。
结合上述证据,君和信达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所述准直器立柱和所述竖探测臂立柱与所述主梁连接,作为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框架,为所述准直器、所述横探测臂和所述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以及“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表述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2-9从属于权利要求1,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不清楚之处进行澄清,因而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所述竖探测臂(104)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竖探测臂(104)上装有的调整装置”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框架为竖探测臂提供的调整机构”之间的关系,因而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竖探测臂(104)上射线探测器阵列的安装高出所述横探测臂(103)上安装的所述射线探测器,使得在探测面对角线上的X射线也可以探测到”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准直器是通过下支座及调整支座与准直器立柱连接,调整调整螺栓可以使准直器进行平移和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准直器的调整支座”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框架为准直器提供的调整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调整螺栓”与“调整支座”的关系,也不清楚“旋转”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转动,因而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包括“还包括:横探测臂调整装置,具有横向调整螺栓(404)和纵向调整螺栓(402);调整所述横向调整螺栓(404),可以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横探测臂调整装置”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框架为准直器提供的调整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摆动”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摆动,因而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竖探测臂包括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通过下支座(506)及调整支座(505)与竖探测臂立柱(105)连接,通过调整调整螺栓(503)使左竖探测臂(501)和右竖探测臂(502)进行平移和旋转”,然而,因其基准位置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哪个竖探测臂是左,哪个竖探测臂是右,不清楚“左竖探测臂”和“右竖探测臂”如何与竖探测臂立柱连接,不清楚“调整支座”与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机构”、权利要求4的“调整装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旋转”指的是以何为中心/中轴转动,因而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2)如上,权利要求1-9中存在多种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9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9缺少解决实现双视角扫描辐射成像方法的臂架结构,结构简单、成本低、检查速度快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支撑及调整机构”具体指什么样的机构,怎样为“准直器”、“竖探测臂”和“横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更不清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结构简单、成本低、检查速度快”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任何具体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调整机构的结构及调整方法等相关技术手段,导致调整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采用什么样的射线探测器安装支架调整机构,如何进行调整,才能保证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因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明确公开“双视角”的技术特征,然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横/竖探测器臂以及各探测器分别具有相应的调整机构等技术特征,因而将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射线探测器的调整机构,因而将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之间的区别在于:所述框架,为横探测臂和竖探测臂提供调整机构,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被证据3、证据5公开了,且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4月28日向同方威视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君和信达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同方威视公司。2017年5月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君和信达公司委托专利代理人闫世晔和公民代理人刘硕鹏、郭近贤、曹艳锋出席口头审理,同方威视公司委托专利代理人陈姗姗和公民代理人孟辉、胡江海、李彦波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无效的理由和范围,君和信达公司表示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以2017年4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为准,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9涉及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不具备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评述权利要求1时,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5、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3、证据5、证据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4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同方威视公司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中“双视角”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框架”不是本领域的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单纯的框架如何能够提供调整机构的作用;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机构与权利要求4、6、8中的调整装置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不清楚,不清楚X射线面区域指的是什么区域,不清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权利要求1中限定有“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而其中的调整与调整机构的关系不清楚;不清楚权利要求6和9中如何通过调整螺栓实现平移、旋转。
同方威视公司认为:“双视角”是指单一辐射源分成两束成夹角的射线;权利要求1在“框架”前有相关限定,其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的框架上有支撑、调整机构,就算提供有支撑及调整机构,至于支撑、调整的具体结构则是可以由各种方式实现;射线探测器安装在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角度射线面,其安装位置是清楚的;探测器安装支架的调整是调整机构调整的下位概念;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平移、旋转的相关限定是清楚的。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其中的一些解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方威视公司认为:以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解释为准。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与双视角相关的两组臂及相关机构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有两套相应的结构。同方威视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有“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则体现具有两个射线探测器组及相应的机构。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君和信达公司认为:探测器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是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可缺少的,然而目前仅公开了探测器安装支架,并未具体公开其如何实现调整,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同方威视公司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a以及说明书第27、28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安装支架是如何调整的。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针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
君和信达公司强调:证据1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在于:双视角相关的特征,竖探测臂立柱及参与构成框架相关的特征,以及调整机构相关的特征;证据2公开了双视角,也公开了两柱一横梁构成框架结构,证据1公开了横探测器臂架和横梁,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竖探测臂架外侧设置竖探测器立柱;证据3、证据5给出了设置调整机构的技术启示,且证据5是通过调整螺栓进行调整的,同时,竖探测器立柱及调整机构的相关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4是双源双视角结构,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具有竖探测臂且其的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证据2是单辐射源的双视角系统,证据4公开了框架结构,容易想到利用证据2的单辐射源的双视角系统和证据4的框架结构结合。
同方威视公司强调:本专利是竖探测臂架和竖探测器立柱两个分离部件,而证据1和证据2都是一个部件,证据1的横、竖探测器臂架均不能调整,证据3属于检测装置,并不是本专利的扫描装置,其是在安装前对探测器进行对准,安装后则不可调整,且证据3也不具有横探测调整机构;本专利的双视角是指单个辐射源发射出两束成角度的射线扇面,而证据4是两个辐射源,并不是本专利说说的双视角;证据3只是调整部件的相对位置,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竖探测臂和立柱的分离结构,也并未公开具体怎么调整;证据4的两个加速器射出的X射线平行时,如果被测物的主要表面也是与它们平行的,则探测不到被测物的主要表面,没有本专利双视角的成像效果。
至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决定。
诉讼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诉决定、审查阶段证据1-5、口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君和信达公司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方威视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对比文件1(CN2632671Y)公开了一种机械结构模块化的集装货物/车辆检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准直器臂架4,水平梁5,横梁探测器臂架7(即相当于本发明中横探测臂),竖探测臂架8(即相当于本发明中竖探测臂立柱),准直器置于所设准直器臂架4内,准直器臂架4,水平梁5及竖探测器臂架8组装后形成扫描通道(即本发明中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从图1中可见,其为准直器和探测器臂架提供支撑机构(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3页23行-第4页第10行,图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具有竖探测臂,②所述框架为准直器和所述探测臂提供调整机构。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准直器和探测器位置可变。然而上述区别是公知常识,在探测立柱中增加探测臂以便安装探测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使一般的支撑结构同时提供调整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另查:对比文件1(CN2632671Y,公开日2004年8月11日)公开的检查装置为单视角扫描装置,其辐射源舱1内辐射源的射线正对横探测器臂架7和竖探测器臂架8内的探测器6,探测器6接收来自辐射源穿过被测物的X射线,实现自动扫描、电信号输出。
同方威视公司的意见陈述书载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发明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还具有竖探测臂;2)所述框架为所述准直器和所述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结构;3)在所述横探测臂上(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探测器探测面正对射线使探测到的射线信号最强。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准直器和探测器的位置可变,提高探测系统的探测准确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中,通过在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并且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也就是横向探测器成对按双视角角度对称排列成两组,而且都设计有调整装置,从而保证发射出的射线和得到的信号与视角夹角一致,并且保证得到的信号最强最真实,两路信号可经过数学处理,得到有深度的被检测物的准确三维信号,使单一视角观察所造成的物体图像重叠而无法分辨物体真实形状及本质的问题得到解决。最终保证了检测系统的准确高效。
在本案庭审中,君和信达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的案由、决定理由中审查基础的认定无异议,并明确其本案诉讼中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不再保留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与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该办法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有特殊规定除外。
具体到本案,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二、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问题
2001年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各方当事人关于本款规定适用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中的“安装支架”的理解。君和信达公司主张该安装支架应该理解为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的连接部件;同方威视公司主张横探测臂及安装支座构成该安装支架;被诉决定则认定横探测臂为安装支架,安装有射线探测器的横探测臂、即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从而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从字面理解,此处的“安装”指向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之间的安装关系,“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应当是指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之间的连接部件,而非射线探测器与主梁之间的连接部件。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垂直于辐射源发出的射线主束时,射线探测器接收到的射线信号最强最真实。只有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垂直于辐射源发出的射线主束时,才能“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如果将横探测臂或者横探测臂与安装支座视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那么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8及说明书的相应内容,横探测臂具有由横向调整螺栓和纵向调整螺栓组成的调整装置,横探测臂调整装置的调整仅能实现射线探测器阵列的整体位移,而不能调整单个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即无法“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没有特别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亦未标注“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因此,应当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对此进行解释。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语境下,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理解为横探测臂与射线探测器之间的连接部件。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应解释为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的连接部件,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基于上述理解,可以认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适用问题
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君和信达公司起诉所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亦指向前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的理解。本院认为,在将“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理解为横探测臂与射线探测器之间的连接部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获得其清楚的保护范围,君和信达公司诉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和启示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将证据1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是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还包括构成框架的竖探测臂立柱,所述框架提供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臂架结构可灵活调整,能够实现快速扫描检测。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辐射源双成像扫描辐射成像装置,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均属于成像扫描技术领域。证据2(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附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单辐射源双成像扫描辐射成像装置,包括辐射源1、两个探测器阵列3和4,辐射源1的准直器2上置有两条准直缝5使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探测器阵列3和探测器阵列4分别正对由准直器2的准直缝5限定的不同角度的X射线。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并具体限定了双视角扫描装置中射线探测器的布置方式、调整装置及调整的效果。而证据1涉及一种机械结构模块化的集装货物/车辆检查装置,并未公开扫描装置,其与本专利的测量原理是不同的。证据2只公开了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其并未公开竖探测臂立柱、调整机构以及调整的效果,也未公开所述两个探测器阵列3和4上的探测器是均匀安装在X射线形成不同角度的射线束流中。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基于不同测量原理的证据1作为改进的起点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安装立柱、调整机构本身虽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见部件,但不能仅以部件常见就认定由其组成的整体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常见部件组合解决了如何使臂架结构灵活调整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实现快速扫描检测的技术效果,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前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不能认为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
据此,君和信达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虽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原告君和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人民陪审员李 晶
二〇二〇 年 六月 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王曹翼
技术调查官 雒晓明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