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78号
原告:王永权,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0927548B。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展,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权与被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权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永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