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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0927548B。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被执行人:湖州众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创业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58322387A。
法定代表人:张辉。
申请执行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众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磊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050号仲裁调解书,权利人同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众磊公司已按协议向同方公司履行90万元,对于尚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同方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一辉
审判员沈伟
审判员周历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