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4671号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华,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昌彬,男,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2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梅兰。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公司)与被告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信恒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方威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华、翟昌彬到庭参加诉讼,佰信恒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方威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佰信恒通公司支付货款455万元;2、判令佰信恒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佰信恒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佰信恒通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采购50套CX6550BI型X射线检查系统,合同总额650万元。佰信恒通公司分两笔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货款,第一笔货款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二笔货款在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70%,佰信恒通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1%付违约金。同方威视公司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将50套设备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为30天,验收期满视为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同方威视公司在收到验收文件及货款后向佰信恒通公司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同方威视公司将全部50套CX6550BI型X射线检查系统于2019年2月21日前交付给佰信恒通公司并通过佰信恒通公司验收。同方威视公司向佰信恒通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佰信恒通公司于2018年11月13支付了货款195万元。同方威视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佰信恒通公司发送催款函(EMS邮件号码:xxx),佰信恒通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书面向同方威视公司承诺将分期支付剩余货款,但佰信恒通公司并按照其承诺支付,合同余款共计455万元至今未付。佰信恒通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同方威视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同方威视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销售合同,证明2018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并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证据2,货品验收单,证明同方威视公司将全部50套CX6550BI型X射线检查系统于2019年2月21日前交付给佰信恒通公司并通过验收;
证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同方威视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佰信恒通公司全额开具与合同总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4,北京银行客户回单,证明佰信恒通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支付195万元;
证据5,催款函及EMS快递信息,证明同方威视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佰信恒通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佰信恒通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全部货款;
证据6,回复函,证明佰信恒通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承诺分期支付所拖欠的逾期货款;
证据7,微信记录及佰信恒通公司联系人微信身份信息,证明佰信恒通公司业务经理与同方威视公司项目联系人通过微信方式沟通欠款事项,向同方威视公司书面回复,承诺将分期支付拖欠的货款;
证据8,到货签收报告2张,证明货物签收情况,同方威视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证据9,和解申请函,证明同方威视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及佰信恒通公司欠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认定。
佰信恒通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18年11月14日,佰信恒通公司(甲方、买方)与同方威视公司(乙方、卖方)签订《CX6550BI合同》(乙方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X射线检查系统,型号CX6550BI,数量为50套,单价13元共计650万元。每套CX6550BI设备中包含设备硬件及配套预装软件威视股份X射线检查系统运行检查软件V3.0,该软件单价为5.2万元,50套CX6550BI设备中软件价格合计260万元。关于款项支付、比例合同约定为,第一笔: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支付乙方合同价格30%的款项,即195万元;第二笔:在合同设备验收后或视为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支付乙方合同价格70%的款项,即455万元。关于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合同约定为设备运抵交货地点且安装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设备,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30日内(此期限届满之时为设备验收期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验收,或者由甲方组织最终用户或业主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验收。合同约定下列情形视为设备通过甲方验收:1、甲方或最终用户或业主逾期验收或未在验收期内向乙方出具本《现场验收报告》的,验收期届满之日视为设备通过甲方验收之日;2、《现场验收报告》由最终用户或业主签发的,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视为设备通过甲方验收之日。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为: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根据逾期付款的天数相应顺延尚未交货设备的交货时间;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备提供内合同约定的最终用户或业主以外的第三方,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取消甲方的经销商资格,拒绝继续向甲方提供设备及设备的质保及售后服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对甲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作为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足额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13日,佰信恒通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195万元。
2019年2月21日,佰信恒通公司出具货品验收单,载明X射线检查系统CX6550BI,50套(含软件)均已照数收妥无误。
2019年5月23日,同方威视公司向佰信恒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共计650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佰信恒通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出具《和解申请函》,载明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的《CX6550BI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650万元,佰信恒通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支付同方威视公司该合同总额30%的首付款即195万元,佰信恒通公司已收到该合同约定的全部50套CX6550BI型货物并于2019年2月21日向同方威视公司出具该合同货物的货品验收单。自收到同方威视公司交付的上述货物后,佰信恒通公司与最终用户方沟通,但因受到最终用户方资金困难及后续疫情的影响,造成最终用户方的项目搁浅,后因相关项目最终无法实际执行,上述货物已退还佰信恒通公司,项目无法实施给佰信恒通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造成上述货物积压,在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货款时也造成了麻烦。后经过佰信恒通公司努力对外销售货物,至今仍有CX6550BI设备36套。因存在上述情况,佰信恒通公司目前现金流已经断裂,已无力支付上述合同并支付同方威视公司相关货款,希望同方威视公司将上述货物进行回购,以冲抵佰信恒通公司欠付货款。
经询,同方威视公司收到佰信恒通公司的《和解申请函》后公司正在评估,尚未同意佰信恒通公司的回购申请,货物仍在佰信恒通公司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佰信恒通公司与同方威视公司签订的《CX6550BI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同方威视公司已依约交付货物且通过验收,佰信恒通公司尚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佰信恒通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同方威视公司要求佰信恒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同方威视公司要求佰信恒通公司以4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同方威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佰信恒通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除对同方威视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存在,故对同方威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佰信恒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5万元;
二、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5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200元(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人民陪审员  乔力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