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858号 申请人: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金港大道4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驰汽车公司)与被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飞驰汽车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986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同方威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超期审理。根据《**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仲裁案于2022年4月14日组成***,按上述规定,仲裁案应当于2022年8月14日之前作出裁决,但是***自2022年6月17日开庭审理之后迟迟未作出裁决,直到2022年9月26日,***才下达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2022年9月28日,***作出裁决。延长审限通知与裁决几乎同时送达飞驰汽车公司。***存在超期审理的情形,属于程序错误。 二、仲裁裁决超出同方威视公司的仲裁请求。同方威视公司基于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提出其仲裁请求第一项主张飞驰汽车公司支付766740元违约金,基于飞驰汽车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解决且飞驰汽车公司怠于整改而提出其第二项仲裁请求主张飞驰汽车公司支付同方威视公司因委托第三方整改维修费用2507160元(2507160元为合同金额,其中594000元已付其余未付)。对此,***经审理全部支持同方威视公司的第一项仲裁申请,但对第二项仲裁申请,***认为,同方威视公司关于案涉维修费用的主张与关于质保期售后的主张性质是不同的,但***却径直作出了飞驰汽车公司承担案涉维修费用中超出上述第一项违约金的数额的第二项裁决,即54点第三方维修合同金额作为损失2098800元减去裁决项53点合同金额5168224.1元的10%的违约金516822.41元,该项裁决实际上是对第一项关于违约金数额的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绕过双方当事人,直接裁决对违约金大幅增加,审理超出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的范围,仲裁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明显错误。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同方威视公司称,不认可飞驰汽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及理由。具体意见如下: 一、仲裁程序合法,无超期审理的违法情形。**有权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的审批手续后适当延长审限,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2022年6月28日,**作出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1538号仲裁案延长审限的通知,该通知中说明“经本案独任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仲裁裁决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在延长审限期限届满前作出。仲裁程序符合《仲裁规则》,无超期审理的违法情形。 二、裁决内容未超出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一)飞驰汽车公司称***绕过双方当事人,直接裁决对违约金予以大幅增加,审理超出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等内容明显与同方威视公司的仲裁请求和仲裁裁决不符。(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所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飞驰汽车公司与同方威视公司基于承揽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对该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事项属于仲裁事项,同方威视公司就纠纷事项提起仲裁请求,**针对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属于对双方之间的仲裁事项作出的裁决,裁决内容并未超出双方争议范围。(三)飞驰汽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对违约金等内容的意见,属于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已依法进行了审理和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飞驰汽车公司主张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同方威视公司据其与飞驰汽车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同方威视加工承揽合同》和编号为NUC2Y193963A00的《同方威视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飞驰汽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于2022年3月11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1538号。该案适用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于2022年4月14日组成。飞驰汽车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于2022年4月24日决定予以受理。2022年6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基于该案的实际情况,2022年6月28日,经独任仲裁员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审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 同方威视公司最终的仲裁请求为:1.飞驰汽车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违约金766740元;2.飞驰汽车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2507160元;3.飞驰汽车公司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 飞驰汽车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为:1.同方威视公司立即向飞驰汽车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82611.2元及利息(利息以382611.2元为基数,自提起反请求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1.5倍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该案全部仲裁费用由同方威视公司承担。 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2986号裁决:(一)飞驰汽车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违约金765222.41元;(二)飞驰汽车公司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581977.59元;(三)驳回同方威视公司的其他仲裁本请求;(四)同方威视公司向飞驰汽车公司支付尾款258411.21元;(五)驳回飞驰汽车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该案本请求仲裁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飞驰汽车公司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飞驰汽车公司提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飞驰汽车公司提出***超期审理,故仲裁程序存在错误,本院认为,首先,仲裁案于2022年4月14日按照简易程序组成***,根据《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九条“裁决作出期限”规定:***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到仲裁案中,***在上述规则所规定的作出裁决的最后截止日期即2022年6月28日,经该仲裁案独任仲裁员申请,并经**秘书长的批准,将审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与《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相符。之后,**在审限延长期限内的2022年9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其次,关于延长审限通知以何方式、在何时间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并未明确限定,以延长审限通知送达迟延为由,主***违反法定程序,***法及《仲裁规则》依据。综上,飞驰汽车公司提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飞驰汽车公司提出仲裁内容超出同方威视公司的仲裁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依据该规定,判断仲裁裁决是否超裁,分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这两种情形。上述第(一)项内容,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上述第(二)(三)(四)项内容,均属于“仲裁委员会无***”的情形。本案中,飞驰汽车公司提出对同方威视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主张的裁决超出了其仲裁请求,本院认为,第一,同方威视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第一、二项分别为飞驰汽车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以及维修费用,此两项请求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争议,仲裁请求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第二,关于***在支持了同方威视公司的违约金的请求的前提下,是否应支持其提出维修费用的请求,以及如何认定维修费用的性质,均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针对两项请求所作裁决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第三,飞驰汽车公司提出***对同方威视公司的违约金及维修费用的两项请求均予支持,导致其向同方威视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该主张已涉及***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并非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飞驰汽车公司主***裁决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以及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飞驰汽车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