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门杨子,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唐山巨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唐山隆鑫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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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万军
审 判 员 岳建国
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