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0149号
原告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广济南路78号电子大厦52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过勤(受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苏州民融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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