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圣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圣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官民初字第0300号
原告宜兴市圣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圣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利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圣利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圣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圣利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圣利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建良
代理审判员*进
人民陪审员吴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佳